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