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其失信信息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大型企业在项目转包、分包过程中,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