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融资促进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融资供给,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