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融资供给,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商机制,研究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