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推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