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推动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试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持中小企业参与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的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