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试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持中小企业参与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