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规划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黄河河务、气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