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