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河道整治或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排污、海岸防护整治工程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