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
在黄河三角洲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要求。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