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