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