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