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和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利用黄河水和外调水,统筹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