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有效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黄河河道及其备用入海流路岸线管控,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