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御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黄河河道及其备用入海流路岸线管控,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