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在黄河三角洲进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工业、农业、渔业、旅游、油气勘探开发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符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