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绿色生态廊道、水安全保障等内容。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