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保护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与人文环境,不得影响视线通廊,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形态、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