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保护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与人文环境,不得影响视线通廊,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形态、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