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和途径,依法处理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