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景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依法将文明行为相关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