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