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