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