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实施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参加志愿者组织、助残、助医、维持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等公益性社会服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