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