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等的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