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对有关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本市文明称号评选;已经获得文明称号的,依法提请撤销其称号。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