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