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乡村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传承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勤劳致富、孝老爱亲、邻里和睦、勤俭节约的文明乡风;

(二)养成好习惯,保持房前屋后、村庄、沟渠、塘堰卫生整洁,有序堆放土石、农具、柴草等;

(三)讲究家庭和个人卫生,推进改厨、改灶、改水、改厕,规范处理生活垃圾、动物尸体和粪便;

(四)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