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违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不私搭乱建,不擅自改变、破坏建筑物结构和外观;
(三)不占用共有楼梯间、楼道、巷道,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侵占公共绿地、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私拉乱接电源,不在楼梯间、公共门厅、安全出口泊车充电;
(六)控制室内活动噪音,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文明饲养宠物,采取控制宠物牵引绳等必要措施,避免伤害、惊扰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八)不在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果;
(九)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