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旅游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遵守景区旅游秩序,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在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上刻划、涂污、攀爬等;
(四)保护桢楠、峨眉冷杉等古树名木,不破坏景观环境;
(五)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热情、周到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
(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八)产生矛盾纠纷后,礼貌沟通,理性维权;
(九)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停车泊位、厕所对旅游者免费开放。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游览线路,标示游览区域和非开放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等标识。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