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旅游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遵守景区旅游秩序,服从景区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在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上刻划、涂污、攀爬等;

(四)保护桢楠、峨眉冷杉等古树名木,不破坏景观环境;

(五)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热情、周到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

(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八)产生矛盾纠纷后,礼貌沟通,理性维权;

(九)其他维护旅游文明的行为规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停车泊位、厕所对旅游者免费开放。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游览线路,标示游览区域和非开放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等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