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循公共礼仪,言行举止得体,礼貌待人,着装整洁;
(二)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文明如厕,不乱扔垃圾,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遵守医疗卫生防疫规定;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四)控制噪声污染,公共场所轻声接打电话,依照规定使用外放音响设施、设备,控制外放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以噪音或者其他方式影响他人;
(六)维护公共秩序,遵从公共场所“一米线”等文明标识的引导,等候服务有序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和保护园林绿化、文化娱乐、道路照明、城乡绿道等设施,不在公共设施设备上乱涂乱画或者张贴小广告;
(八)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九)集贸市场管理人应当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十)设置门店牌匾应当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要求,遵循公序良俗,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和业态特点,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十一)其他维护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