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