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和金融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