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考核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