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设施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下罚款;设施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