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进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