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