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