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供销、邮政等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逐步实现客运、物流、邮政等多站合一、资源共享,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邮政、快递等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