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推行农村客运班线公司化和公交化经营。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村开通乡(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结合实际和村民出行习惯,优化乡(镇)村公交发展模式,拓展乡(镇)村公交服务功能,促进乡(镇)村公交与城市公交衔接融合。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