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教育和体育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整合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实现乡村旅游融合发展。鼓励沿农村公路设置提供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