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