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放养牲畜;

(二)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三)擅自设卡、收费、罚款或者拦截车辆;

(四)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物;

(五)私自栽种树木,种植作物;

(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