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