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乡(镇)的,不低于三级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级公路;
(三)通自然村(组)的,应当为硬化路。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