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