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