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行为规范等宣传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推进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

(五)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

(六)办理涉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