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个人自律、奖惩并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