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